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印发《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与现代金融体系建设相适应的标准体系基本建成,标准与金融监管、金融市场、金融服务深度融合。
《规划》明确七个方面的重点。一是标准化辅助现代金融管理。二是标准化助力健全金融市场体系。三是标准化支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四是标准化引领金融业数字生态建设。五是深化金融标准化高水平开放。六是推动金融标准化改革创新。七是夯实金融标准化发展基础。
随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不断健全,标准化支撑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提升金融管理水平
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是现代金融管理的首要任务,也是金融市场稳健发展的基石。正如同有了刻度,尺子才能发挥效力,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金融风险防控水平、加强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规划》从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标准、健全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推进金融消费者?;け曜冀ㄉ?、加强标准对金融监管的支持四个方面对标准化辅助现代金融管理做出具体部署。江西省联交运登记结算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祖国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划》中提出的利用多种金融科技手段进行监管模式创新,完善金融监管数据标准制定、支持各类金融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等为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p>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账户和数据的关联性、交互性不断增强,场景化、个性化、智能化的高效金融服务不断涌现。与此同时,数字化时代所具有的开放性和互动性,使得金融领域更容易产生业务、技术、数据、网络等多重风险的叠加。面对日趋复杂多变的金融风险环境,全国多地都在积极布局金融综合监管与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全面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金融风险的防控、研判和评估能力。
1月19日,江西省地方金融综合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期项目上线,该项目由江西省联交运登记结算中心有限公司承建。刘祖国向记者透漏:“目前该平台利用监管科技实现了对‘7+4+N’各机构数据登记采集统计分析,提供可视化监管驾驶舱大屏展示及行业报表报告自动生成服务,下一步将重点建设完善数据实时采集分析和资金监测管理工作,以实现行业间的数据互联互通、风险预警防控和企业金融服务等平台职能,形成上下联动和协同监管机制,在进一步增强地方金融行业风险监测管理的同时,助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推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但同时“以科技之名行金融之事”的乱象时有发生。金融行业需持牌经营是金融监管的底线?!豆婊访魅分赋觯骸凹岢纸鹑谝滴裼敕墙鹑谝滴裱细窀衾?,厘清科技服务与金融业务边界,防范借科技名义违法违规从事金融业务?!?/p>
面对监管,科技公司更应该明确自身定位,扮演好为金融机构赋能的角色。郑州数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链科技”)董事长燕刚表示:“服务于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服务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是金融科技的使命。作为一家科技公司,数链科技聚焦于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在大宗供应链垂直领域的应用,自主研发货值计算模型,动态、实时获取产业端交易数据,并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将基于真实贸易背景产生的有效数据推送至金融机构,从而打破银企之间的信息壁垒,便于金融机构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提高其决策的灵敏性。同时,搭建全生命周期的供应链风控体系,构建统一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协助金融机构降低风控成本?!?/p>
健全金融市场体系
当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共存的金融市场体系。要建设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就要使这些市场协调规范发展?!豆婊诽岢鲆晟平鹑诨∩枋┍曜?、深入推进证券期货标准建设、加大黄金市场标准供给、拓展升级保险市场标准,从这四个方向全面助力健全我国金融市场体系。
其中,金融基础设施是现代金融体系高效安全运转的中枢,对于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刘祖国认为:“首先,通过金融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实现金融行为指标与金融风险的量化,为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实现大数据风控提供了技术基础,保证金融行业发展的安全;二是通过以‘政策+标准’的联动机制,引领金融行业自律;三是规范金融行业发展方向,为实现金融普惠利民便民提供基??;四是在国内优先实现金融市场规范化,实现‘国内统一’,为下一步实现国际接轨提供指导思路”。
依据《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的界定,我国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包括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
交易所作为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市场活力的重要基础设施,其标准化建设与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息息相关?!爸贫ń鹑谑谐∪砑辜缺曜?,促进加强金融市场交易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仓单质押登记系统数据标准建设。研制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场外市场区块链相关标准,促进场外市场业务模式创新?!闭庑豆婊诽峒暗哪谌萦欣诩忧拷灰姿鸵屑湔谐〈婀苡虢崴愕幕チネɑ?,引领金融市场协同发展。
此外,记者了解到,目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敏感信息脱敏和加密规范》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敏感数据存储和使用规范》两项团体标准正在专家审批阶段,获批后将填补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行业相关标准的空白,对提高大宗商品交易领域信息安全水平、服务和监管水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支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在支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规划》提出加快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有效推进普惠金融标准建设、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标准保障。其中,“推动供应链交易数据与金融机构共享的流程、接口、使用、安全等数字信息管理技术标准建设”对提高数字化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普适性具有推动作用。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推动供应链交易数据与金融机构对接方面仍面临许多难题。燕刚向记者透露:“各金融机构的信息化水平、开发能力、技术标准有一定差异性,比如系统软硬件环境、数据格式、数据标准、开发语言,系统交互API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标准化建设会大大提高整体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以区块链建设为例,目前数链科技联合业内知名区块链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打通了合同订单、物流、发票、结算、收付款、认款等流程节点,为多方参与的大宗商品交易流程提供防篡改、可溯源、具有公信力的存证记录。区块链技术和标准统一后,将有利于科技平台与金融机构的区块链技术互认,形成行业统一规范的联盟链,最终实现跨行业的互联互通?!?/p>
按照《规划》指引,随着标准化建设逐步深入,绿色金融、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燕刚表示:“近些年供应链金融领域相关政策利好不断,央行的数字货币、数字财政等政策工具,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适宜的外部环境,为供应链金融创造了新的业务空间。金融科技的标准化建设有利于重塑传统的金融业务体系和信用评估框架,助力普惠金融业务突破桎梏。产融结合风向标下,供应链金融借助标准化的金融市场体系和规范化的产业生态体系,可以扩大中小企业帮扶范畴,为更多市场主体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关于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と寂欧湃ń灰资谐「鞑斡敕胶戏ㄈㄒ?,我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制定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肪衬茉唇灰姿煞萦邢薰境械H寂欧湃ń灰紫低痴嘶Э⒑驮诵形さ染咛骞ぷ?。
三、《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3.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生态环境部
2021年5月14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5月17日印发
附件 1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活动,?;と寂欧湃ń灰资谐「鞑斡敕降暮戏ㄈㄒ?,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碳排放权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的登记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登记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对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实施集中统一登记。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第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主体。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注册登记机构依申请为登记主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开立登记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信息。
第七条 每个登记主体只能开立一个登记账户。登记主体应当以本人或者本单位名义申请开立登记账户,不得冒用他人或者其他单位名义或者使用虚假证件开立登记账户。
第八条 登记主体申请开立登记账户时,应当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有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确保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委托他人或者其他单位代办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委托事项的必要材料。
第九条 登记主体申请开立登记账户的材料中应当包括登记主体基本信息、联系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 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开户申请后,对登记主体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开立并通知登记主体。
第十一条 登记主体下列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一)登记主体名称或者姓名;
(二)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册登记机构在完成信息变更材料审核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信息变更并通知登记主体。
联系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主体应当及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在登记账户中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登记主体应当妥善保管登记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登记主体登记账户下发生的一切活动均视为其本人或者本单位行为。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机构定期检查登记账户使用情况,发现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发生变化且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对有关不合格账户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其中
涉及交易活动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机构。
对已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的不合格账户,登记主体申请恢复使用的,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账户规范手续。
能够规范为合格账户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解除限制使用措施。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注销登记账户:
(一)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登记主体因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导致主体资格丧失;
(二)自然人登记主体死亡;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况。
登记主体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时,应当了结其相关业务。
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期间和登记账户注销后,登记主体无法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等相关操作。
第十五条 登记主体如对第十三条所述限制使用措施有异议,可以在措施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复核;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六条 登记主体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查询碳排放配额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信息。
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配额分配结果,为登记主体办理初始分配登记。
第十八条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办理交易登记,根据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的碳排放配额清缴结果办理清缴登记。
第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使用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配额清缴。用于清缴部分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当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注销,并由重点排放单位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有关注销证明材料。注册登记机构核验相关材料后,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办理抵销登记。
第二十条 登记主体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碳排放配额以承继、强制执行等方式转让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机构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司法机关要求冻结登记主体碳排放配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涉及司法扣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涉及登记主体被扣划部分的碳排放配额进行核验,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司法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注册登记机构查询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与交易机构建立管理协调机制,实现注册登记系统与交易系统的互通互联,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准确、安全、有效交换。
第二十六条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建设灾备系统,建立灾备管理机制和技术支撑体系,确保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数据、信息安全,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加强对注册登记机构和注册登记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询问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查阅和复制与登记活动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等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直属业务支撑机构工作人员,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持有碳排放配额。已持有碳排放配额的,应当依法予以转让。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本人已持有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应当依法转让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向供职单位报告全部转让相关信息并备案在册。
第二十九条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并进行凭证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登记业务规则等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と寂欧湃ń灰资谐「鞑斡敕降暮戏ㄈㄒ?,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交易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交 易
第四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及大宗协议交易。其中,挂牌协议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卖出或者买入挂牌申报,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对挂牌申报进行协商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大宗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单向竞价是指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七条 交易机构可以对不同交易方式设置不同交易时段,具体交易时段的设置和调整由交易机构公布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八条 交易主体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交易机构开立实名交易账户,取得交易编码,并在注册登记机构和结算银行分别开立登记账户和资金账户。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
第九条 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 1 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 0.01 元人民币。
第十条 交易机构应当对不同交易方式的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及最大申报数量进行设定,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单笔买卖申报数量的设定和调整,由交易机构公布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十一条 交易主体申报卖出交易产品的数量,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交易数量。交易主体申报买入交易产品的相应资金,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的可用资金。
第十二条 碳排放配额买卖的申报被交易系统接受后即刻生效,并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有效,交易主体交易账户内相应的资金和交易产品即被锁定。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可以撤销。如未撤销,未成交申报在该日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买卖申报在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即告交易生效,买卖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已买入的交易产品当日内不得再次卖出。卖出交易产品的资金可以用于该交易日内的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机构获取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碳排放配额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交易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建立市场调节?;せ?。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触发调节?;せ剖?,生态环境部可以采取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方式等措施,进行必要的市场调节。
第十九条 交易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二十条 交易机构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
交易机构应当设定不同交易方式的涨跌幅比例,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涨跌幅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交易机构实行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交易机构对交易主体的最大持仓量进行实时监控,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对交易机构实时监控提供必要支持。
交易主体交易产品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机构规定的限额。
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最大持仓量限额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交易机构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机构规定的大户报告标准的,交易主体应当向交易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交易机构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机构可以采取要求交易主体报告情况、发布书面警示和风险警示公告、限制交易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四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机构设立,用于为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 交易机构实行异常交易监控制度。交易主体违反本规则或者交易机构业务规则、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机构可以对该交易主体采取以下临时措施:
(一)限制资金或者交易产品的划转和交易;
(二)限制相关账户使用。
上述措施涉及注册登记机构的,应当及时通知注册登记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不可归责于交易机构的重大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机构可以采取暂停交易措施。
导致暂停交易的原因消除后,交易机构应当及时恢复交易。
第二十七条 交易机构采取暂停交易、恢复交易等措施时,应当予以公告,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机构应建立信息披露与管理制度,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交易机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发布碳排放配额交易行情等公开信息,定期编制并发布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报表。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机构可以调整信息发布的具体方式和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交易机构应当与注册登记机构建立管理协调机制,实现交易系统与注册登记系统的互通互联,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准确、安全、有效交换。
第三十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系统的灾备系统,建立灾备管理机制和技术支撑体系,确保交易系统和注册登记系统数据、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 交易机构不得发布或者串通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陈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加强对交易机构和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询问交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查阅和复制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等进行监管。
第三十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中,涉及交易经营、财务或者对碳排放配额市场价格有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内容,属于内幕信息。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法,操纵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妨碍或者有损公正交易的行为。因为上述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的事项包括交易机构运行情况和年度工作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开支项目情况等。
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的事项包括交易价格出现连续涨跌?;蛘叽蠓ǘ?、发现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及重大诉讼、交易机构治理和运行管理等出现重大变化等。
第三十六条 交易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除用于信息披露的信息之外,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市场交易主体的账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信息。交易系统软硬件服务提供者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或者服务参与、介入相关主体不得泄露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或者服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交易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控制,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交易主体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异常业务行为,以及可能造成市场风险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行为。
第六章 争议处置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交易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还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易机构与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交易机构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机构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四十条 交易机构和交易主体,或者交易主体间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均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交易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交易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交易业务规则等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环评观察
编辑:张炎子
核发:徐显焱